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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6829号罗海涛与吴炳权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7 17:4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6829号


吴炳权:

  本院受理罗海涛与吴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6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炳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185509.67元及利息(利息以185509.67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1月22日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扣除2021年3月23日归还的1500元、2021年4月2日归还的500元)给原告罗海涛。二、被告吴炳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律师费18000元给原告罗海涛。三、驳回原告罗海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32元、保全费1697.5元,由原告罗海涛负担516.76元,被告吴炳权负担6012.74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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