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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47107号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2022-01-17 17:3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4民初47107号


广东恒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47107号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47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恒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777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04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669437.63元;自2004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的罚息以38777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669437.6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5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5982元,由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由被告广东恒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96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谢春晖
电话:020-83009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