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执异364号
广州豪丽贸易有限公司、秦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葡悦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豪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葡悦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秦红为本案被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秦红为本院(2014)穗越法执字第5060号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秦红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葡悦酒业有限公司履行被执行人广州豪丽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案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殷雨晴、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