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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2360号杨振学与乌兰红花、北京九月九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7 17:3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2360号


乌兰红花、北京九月九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振学与乌兰红花、北京九月九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乌兰红花向原告杨振学偿还借款本金41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5月26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振学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乌兰红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龚帆、杨丰
电话:020-83009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