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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427号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莆田市仙豪贸易有限公司、株洲爱方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臻美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01-17 17:3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427号


莆田市仙豪贸易有限公司、株洲爱方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7427号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仙豪贸易有限公司、株洲爱方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臻美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莆田市仙豪贸易有限公司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南京同仁堂”字号的相关产品;2、被告株洲爱方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广州臻美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南京同仁堂”字号的相关产品;3、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合计300000元;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1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文君、陈益融
电话:020-83009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