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26号
龙彦君、山东星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龙彦君与山东星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拼多多代运营服务合同书》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基础服务费7400元违约金2220元共计96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8日16时15分在本院312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的龙彦君与山东星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鲍国雷、黄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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