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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2522号何章观与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2-01-17 17:0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2522号


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章观诉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物业收益权转让合同》;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3、判令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返还款项261448元给原告;4、判令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8344.4元给原告;5、判令被告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以被告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金额为基础按每日1.5%计算);6、判令被告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五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227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蔡永辉、罗婧熙
电话:020-8300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