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8634号
王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璋诉被告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国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王国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国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璋支付货款85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47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37元,由被告王国忠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电话:8300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