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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112号林俊燃与广州市海珠区智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2-01-14 18:3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112号


广州市海珠区智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004房自编A053):

  本院受理原告林俊燃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智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112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未使用课时费833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详见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4日下午14时15分在生态城法庭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龚锋、庄婷婷
电话:34476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