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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535号广州市海珠区唯美鞋业经营部与叶准华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4 18:2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8535号


叶准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唯美鞋业经营部诉被告叶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叶准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叶准华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叶准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唯美鞋业经营部支付货款323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39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唯美鞋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8元,财产保全费387元,由被告叶准华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电话:8300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