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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368号广州市海珠区营彩纺织行与黄洁娜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4 18:2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8368号


黄洁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营彩纺织行诉被告黄洁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洁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黄洁娜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黄洁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营彩纺织行支付货款55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黄洁娜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电话:8300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