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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0863号陈博文与曹盛发抚养费纠纷

2022-01-14 18:2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0863号


曹盛发:

  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20863号原告陈博文诉被告曹盛发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曹盛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曹盛发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0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44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从2022年1月1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原告,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王芬、谢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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