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海珠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5民初22919号付山山与吴唐景运输合同纠纷

2022-01-14 18:2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2919号


吴唐景(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马井镇陈楼行政村杨孙楼自然村5号):

  本院受理原告付山山诉被告吴唐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向被告吴唐景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9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运输费12550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2550元为基数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元,由原告负担12元,由被告负担74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
电话:34476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