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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2791号巫濠强与张魁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4 18:2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2791号


张魁(住湖北省天门市汪场镇艾台村9组20号):

  原告巫濠强诉被告张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张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巫濠强支付货款167644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郑素梅、刘姗
电话:3195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