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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231-276、278-31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八十四件案

2022-01-14 19:3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231-276、278-315号



储成林、付捷、邓耀鹏、徐伟鑫、陈殷剑、陈水明、温梅英、李宝林、赵鹏、苏成隆、刘卫红、刘吉海、吕志红、田斌杰、朱大祥、陈友政、赵庆华、林原飞、方富强、陈雄师、陈飞龙、李术、夏晨浩、陈胜、郑静圆、尚秋帆、方小明、董莉、李颖、都军婷、卢元春、石晓磊、刘京阳、曹志勇、王威、周锦、周培杰、王鑫洪、谢超明、刘燕华、刘平、陈友洋、陈林枫、关本康、白鹿佳、金科、王杰、胡探祥、阮明芳、王政策、李志军、李宏杰、戴波、陈运萍、虞凤花、冯虎刚、祝青、苏志发、李丽、李亚南、李强强、李娜、朱宁宁、朱越达、叶春晖、吴礼明、袁思欣、赵艳、吴国松、李裕鸿、梁尹、郭天津、杨泽权、黄伟、陈光福、张志威、梁艳荷、钟莉玲、林壮萍、马银艳: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231-276、278-31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八十四件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2年3月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1号)24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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