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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234号王红艳、王勇强与陈永耀、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4 14:4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234号


陈永耀、李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艳、王勇强与被告陈永耀、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永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清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该款从2021年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二原告王勇强、王红艳。二、被告李晶晶对上述第一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勇强、王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96元(二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永耀、李晶晶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范卫民、潘有芳
电话:020-83009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