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6848号
曹平辉、张骏:
本院受理的祝鹤与曹平辉、张骏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要求:1、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返还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28日起计,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26日为66083元);2、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3月1日16时00分在本院22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肖汉、蔡昱敏
电话:020-8300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