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0)粤0104民初15228号李根、李建就、吴爱芳、李建波、李建荣与李建麟、黎桂其、黎信祺、李伯添、李顺欢、李凤娴、李凤珊、李凤群共有物分割纠纷

2022-01-14 14:3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4民初15228号


李伯添、李顺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根、李建就、吴爱芳、李建波、李建荣与被告李建麟、黎桂其、黎信祺、李伯添、李顺欢、李凤娴、李凤珊、李凤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616号2607房由原被告就上述房屋拍卖价款按份额予以分割,其中原告李根占439/8644,原告李建就占3829/69152,原告吴爱芳占3829/69152,原告李建波占3829/69152,原告李建荣占3829/69152,被告李建麟占3829/69152,被告李凤娴占3829/69152、被告李凤珊占3829/69152、被告李凤群占3829/69152、被告黎信祺占547/8644,被告黎桂其占547/8644,被告李伯添占1641/8644,被告李顺欢占1641/8644;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22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方卓迪
电话:8300-9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