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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3369号杨辉与王诗萍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4 14:3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3369号


王诗萍: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3369号杨辉与王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诗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辉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2021年3月23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81元由原告杨辉负担52元、被告王诗萍负担230.81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陈亮、索妮娅
电话:020-83009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