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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2536号广州越众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叁捌陆壹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14 14:3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2536号


广西叁捌陆壹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越众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叁捌陆壹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月租金(含税)69467.76元(月租金、税费首年每月合计为64322元,年递增8%,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加班空调费(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为1328.46元,电费(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为2878.8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985.97元(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十计算违约金);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免租期金(含税)29048.65元(免租期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25日);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92966元;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227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蔡永辉、罗婧熙
电话:020-8300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