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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2411号彭定殷、廖志文与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林培庄合同纠纷

2022-01-14 14:3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2411号


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林培庄:

  本院受理彭定殷、廖志文与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林培庄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24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一、撤销原告彭定殷、廖志文与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收益权转让合同》,与被告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共同向原告彭定殷、廖志文返还200472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以166543元及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止,以20654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以200472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彭定殷、廖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由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张广鋆、邓鸿明
电话:020-8300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