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1788号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邝建祺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527478.5元及利息暂计56000元,利息从2021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七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郭雪、叶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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