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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5643号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乐活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

2022-01-14 14:2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5643号


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

  本院受理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乐活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5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乐活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93975元及利息、逾期担保费、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逾期担保费、违约金合计为565381.58元,自2021年6月1日起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对被告广东乐活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承责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广东乐活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25元,由被告广东乐活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龚帆、蔡昱敏
电话:020-8300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