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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7383号曾维与宁夏爱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昊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4 14:2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7383号


宁夏爱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昊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7383号原告曾维与被告宁夏爱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昊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7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宁夏爱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曾维偿还本金33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3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39元,由原告曾维负担3000元,由被告宁夏爱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39元。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杨斯淼、文宁
电话:020-8300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