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676号
海黎晓、铁民峰:
本院受理的梁伏连与海黎晓、铁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要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8696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00元(以118696元为基数,从起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3月3日16时00分在本院22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肖汉、蔡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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