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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30131号李根与李建就、吴爱芳、李建波、李建荣、李建麟、黎桂其、黎信祺、李伯添、李顺欢、李凤珊、李凤娴、李凤群共有物分割纠纷

2022-01-14 14:1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4民初30131号


李建就、吴爱芳、李建波、李建荣、李伯添、李顺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根与被告李建就、吴爱芳、李建波、李建荣、李建麟、黎桂其、黎信祺、李伯添、李顺欢、李凤珊、李凤娴、李凤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616号1204房由原告李根所有,被告李建就、吴爱芳、李建波、李建荣、李建麟、黎桂其、黎信祺、李伯添、李顺欢李凤珊、李凤娴、李凤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根办理上述房屋登记至原告李根名下的产权变更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16时00分在本院22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方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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