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1015号
陈凌(住址湖南省安仁县安平镇樟桥村上街组29号):
本院受理梁亚生与陈凌、广州市明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支公司与梁钰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504254.36元给原告梁亚生。二、驳回原告梁亚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62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支公司承担3312元,原告梁亚生承担4311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支公司在履行义务时直接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支公司应承担部分直接向其支付。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龚锋、庄婷婷
电话:34476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