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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7539号邹程锦、姚汶君与胡曦、牛静薇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

2022-01-13 18:1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7539号


胡曦(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晖悦二街11号2703房):

  本院受理原告邹程锦、姚汶君诉被告胡曦、牛静薇、第三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7539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排除对原告房屋漏水的妨害,并自审判结束起一个月内,无条件积极配合保利地产及保利物业聘请的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对2703房公卫重新做防水,恢复楼下原告泡水房间吊顶和墙面,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漏水问题。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问题无法解决,导致在外租房产生的6个月租金共计24000元,及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10月10日往返于荔湾区至保利天悦,为协调沟通所产生的车油费交通费合计1200元,总计人民币252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14时15分在生态城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龚锋、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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