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767号
李阳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李阳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K2020200058875854);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80971.22元及至全部借款结清日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0个基点计算,罚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0个基点水平上加收50%计算);三、被告承担原告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费66000元;四、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光华路19号5幢1503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3月17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余洁、王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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