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2927号
吴瑞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学诉被告广东省中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邓俊勇、广东中泓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吴瑞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2927],本案作出判决后,原告陈敏学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四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四被上诉人共同支付上诉人脚手架租金(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3日止);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告吴瑞林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吴瑞林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927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杨美满、古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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