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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337号夏胜成与孔德鸿、曹琼、范旭东、于忠海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3 18:1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337号


于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夏胜成诉被告孔德鸿、曹琼、范旭东、于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自起诉之日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3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余洁、王闪闪
电话:8300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