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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9378号沈建忠与盖建学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3 18:1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9378号


盖建学:

  本院受理的沈建忠与盖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9105元(大写拾肆万玖仟壹佰零伍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1491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从逾期之日2016年5月 1 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36713元。以货款1491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从逾期之日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 23日,共计19780 元)。上述一至二项共计205598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存费由被告承担。(诉请以诉状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A518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电话: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