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8020号
广州金盏江南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青柳大街35号101铺(部位:自编109)、广州金盏门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青柳大街35号101铺自编108铺)、梁志伟(住广州市海珠区沙园七街41号107房)、黎珊珊(住广州市白云区望岗大山头二巷10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隽与被告广州金盏江南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伍耀宗、广州金盏门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凡、梁志伟、黎珊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金盏江南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金盏门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志伟、黎珊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金盏江南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金盏门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志伟、黎珊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陈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隽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电话: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