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2)粤0104民初141-23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九十案

2022-01-13 18:2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141-230号


刘姣、韦庆宣、赵世元、刘付志平、施学少、曹伟红、张钧清、曹伟红、卿圆圆、钟沛伦、张春丽、吕东东、宋屏屏、陈杰新、卿圆圆、任小霞、关本康、钟定兰、郑剑锋、张力、陈派东、陈戈、郭秋阳、彭绍希、汪威、吴少贤、陈沛杰、吴敏冲、乔红亮、李娜、刘富秋、陈纱、邱苏姗、徐克成、胡军、马清松、刘富秋、王刚、黎建行、陈艺搴、傅雅、黄波深、庄广鹏、曾永发、徐灿坚、周纯飞、镇月、赵庆华、何飞、何秀辉、连兆棠、苏勇、肖浩诗雄、谢镇星、张国盛、赵宝珍、赵志杰、郑琦鑫、朱如东、梁祖国、徐国强、张文锋、田丽莎、孔丽芳、王刚、陈春进、金玉花、赵世华、江春美、宗国强、岳锁、陈炎、严辉仁、陈剑斯、马春华、梁计祖、代志恒、李秋阳、覃明克、郭志华、施学少、陈义华、朱洵、周锦、肖明艺、张将将、杨勇军、覃荣助、薛国强、尹方: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141-23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九十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1号)3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刘法官、唐助理 联系电话:020-83009583、83009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