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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1005号叶景行与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培庄、黄醒合同纠纷

2022-01-13 14:3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1005号


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培庄、黄醒: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1005号原告叶景行与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培庄、黄醒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京和公司于2019年9月7日签订的《物业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原告与被告二盛传鑫公司于2019年9月7日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2.被告一京和公司、被告二盛传鑫公司、被告三林培庄和被告四黄醒共同向原告退还已付款项188897元及利息(利息以1888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5%,自2019年9月7日签订合同之日起计至上述全部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8889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第2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李博、罗颖欣
电话:020-83009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