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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277号黄锦超与李健坤、谢志豪、吴晓燕、佛山洲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3 14:3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277号


李健坤、谢志豪、吴晓燕、佛山洲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锦超与被告李健坤、谢志豪、吴晓燕、佛山洲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健坤、谢志豪、吴晓燕、佛山洲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黄锦超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7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健坤、谢志豪、吴晓燕、佛山洲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黄锦超支付律师费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健坤、谢志豪、吴晓燕、佛山洲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杨婷
电话:020-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