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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203号王得清与杨智程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3 14:3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203号


杨智程:

  本院受理王得清与杨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智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偿货款78327元及其违约金(从2021年7月11日起按2021年7月1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给原告王得清。

  二、被告杨智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王得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杨智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叶菁、严卓宾
电话:8300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