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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6777号陈廷、刘晓文与张飞隆、王霜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3 14:3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6777号


张飞隆:

  本院受理原告陈廷、刘晓文与被告张飞隆、王霜(WANG SHUANG CELINE)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张飞隆(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63705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37054元为本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计50%自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75004.04元,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90587.75元,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265591.79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以上暂合计为902645.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陈永华、钟伟标
电话:020-83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