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762号
杨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霍广森与被告于晓云与第三人杨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即股权转让款67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方式,以67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从2011年1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217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方卓迪、刘嘉琳
电话:020-83009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