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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4769号黄楚真与李越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3 14:3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14769号


李越: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14769号原告黄楚真与被告李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确认原告黄楚真与被告李越于2020年4月26日签订的《熔喷无纺布销售合同》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越向原告黄楚真支付货款1068084元;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越向原告黄楚真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越向原告黄楚真支付利息(利息以1068084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黄楚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2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越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陈伟清、冯金莲
电话:020-83009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