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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异610号吴泽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省水产供销总公司、顺德市群益渔业用具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3 14:3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异610号


广东省水产供销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泽波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水产供销总公司、顺德市群益渔业用具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粤0104执恢409号]中,申请执行人吴泽波以其受让了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吴泽波以已被列为该案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所提变更申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6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吴泽波撤回对本院(2021)粤0104执恢409号案所提的变更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梁嘉俊、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