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4民初15897号
刘洪军、左磊必:
原告伍志成、伍志康与被告马丽着、第三人蓝荣幸、黄巧清、刘洪军、左磊必、薛羽新、李美清、王巧容、饶春香、曾宾和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刘洪军、左磊必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4民初1589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志成、伍志康撤回对第三人蓝荣幸、黄巧清、刘洪军、左磊必、薛羽新、李美清、王巧容、饶春香、曾宾和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第三人刘洪军、左磊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徐晓红、郭绮娜
电话:020-83009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