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5975号
雷珍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斌与被告林广善、鲍文海、周灵、鲍文东、关立科、郭灿、黎德志与第三人宏基城通科技有限公司、吴洁冰、吴洁敏、雷珍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你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冷被告向原告分配合伙项目的利润948490.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文付因合伙人原因导致迟延分配利润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4日为963219.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220法庭 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方卓迪、刘嘉琳
电话:020-83009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