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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2535号向宇轩与李维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3 14:2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2535号


李维:

  本院受理原告向宇轩诉被告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253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向宇轩撤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向宇轩自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郑晓婷、黎千颐
电话:020-83009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