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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异605号凌康水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3 14:2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异605号


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凌康水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吴泽波以已被列为该案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所提变更申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6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变更凌康水为本院(2020)粤0104执1256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该案的权利义务由凌康水继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梁嘉俊、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