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5956号
林加云: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羽雪鞋业行诉被告林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670296元(陆拾柒万零贰佰玖拾陆元整)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粤0104民初45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羽雪鞋业行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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