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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541号容哲轩与简卓智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3 14:2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541号


简卓智: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1541号原告容哲轩诉你(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简卓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容哲轩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二、被告简卓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荣哲轩支付律师费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8元,由被告简卓智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公告日期以大洋网实际刊登日期为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刘婷、伍耀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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