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541号
蒋盛柱、张秀梅:
本院受理的关康龄与蒋盛柱、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48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210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邹海媚、邱玉芳
电话:020-83009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