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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7705号黄才华、曾春华与林泽娜、广州市车耀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3 14:2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7705号


广州市车耀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才华、曾春华与林泽娜、广州市车耀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77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一、原告黄才华、曾春华与被告林泽娜就广州市越秀区永福

  路6号334房屋签订《商铺认购书》、《商铺买卖合同》于2021年11月6日解除;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泽娜一次性向原告黄才华、曾春华返还已付购商铺房款285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黄才华、曾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25元、保全费2236元,由被告林泽娜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张广鋆、邓鸿明
电话:020-8300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