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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异602号徐琼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邹濡冰、广州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01-13 14:2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异602号


广州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濡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濡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琼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变更徐琼为本院(2020)粤0104执1618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二、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该案的权利义务由徐琼继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梁嘉俊、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